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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3-05-13 18:54:24 来源:内蒙古经贸学校 浏览:1676

内人社发[2013]27号 
   

    为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对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确立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职称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我区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探索创新评价方式,逐步缓解评聘矛盾、严格职称申报要求等四项内容开展。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各专业不同特点,着眼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长远发展。
    1、改革完善正高级(优异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体系。其评审条件待上半年重新修订后印发实施。
    2、继续修订完善其他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从2011年起,自治区在职称工作安排中提出各系列修订评审条件的要求。目前,除中小学、高校教师系列外,其他系列评审条件仍然没有修订实施。今年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抓紧组织专家进行修订。新的评审条件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构建评价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专业化评价体系。修订的评审条件要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下发。年内未能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明年将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职称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1、实行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
    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列入国家试点的包头市、呼和浩特市,要继续探索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等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2、实行考评结合
    (1)在卫生(蒙医、药学专业除外)、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需参加本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其考评结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2)在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和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等系列评审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申报人员需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再参加职称评审。
    3、实行面试答辩
    (1)在艺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要结合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进行。
    (2)在农业、畜牧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答辩要紧密结合农牧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进行。
    (3)在电力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探索实行评审和系统内网络面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4、实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在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围绕本专业特点,对申报人员开展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5、实行以考代评
    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6、实行考核认定
    除经济、卫生、计算机等以考代评的专业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二份),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7、探索采取多种评价方式
    在高校教师、包钢、森工集团工程等自主评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要结合单位和专业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网上评审、量化测评、网上评审等评价方式。
    (三)逐步缓解评聘矛盾
    针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逐年增加,评聘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称评聘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评聘矛盾。
    1、通过控制申报比例,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其中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中小学教师已设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推荐申报;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统一衡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所辖各旗县区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额,分别下达申报职数;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其中破格申报人员、乡镇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民办学校教师申报,由各盟市根据当地情况,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严格控制申报比例。
    2、为了更好地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今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要在以往基础上适当降低。
    (四)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针对近年来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学历和论文造假现象严重的情况,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缺一不可;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盟市人社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学术期刊和学术专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在申报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一同附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由评委会进行审查。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4、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仍然按照自治区2012年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5月底。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查。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必须有附件材料,否则按虚假材料对待。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破格申报的要求
    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的“绿色通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4)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破格认定,根据其业绩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三)职称公示的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要求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1个月。
    3、开展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的专业,相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4、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无权确定。
    (五)工作进度的要求
    各盟市、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确保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1、申报材料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整理材料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工作,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评审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各高评委办  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
    4、公示核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要求
    1、严格规范盟市开展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个别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开展了盟市范围内有效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当地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规范。从今年起要进一步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限定评审范围,评审的职称等级只能是中、初级(不能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否则一律无效),证书必须有别于社会化评审的证书(不能使用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使用范围只能在当地的非公企业内部。
    2、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3、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我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履行换证程序并换发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允许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4、严格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强化自主评审专业职称综合管理。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需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提供评审情况报告以及学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6、加强评审费用管理。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报送材料同时,及时上交有关费用,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7、加强证书管理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集中按时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取证。
    8、规范职称申报工作。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正高级(优异高级)工程师、卫生(蒙医、药学专业除外)、经济系列高级以及国家试点地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申报工作,待有关文件下发后再组织开展。
    9、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职称制度改革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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