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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8-10 17:48:3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浏览:2148

内人社办发〔2015〕21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选拔正高级会计人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20号)和《关于2015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7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35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报名范围
  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时间、报名网址及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15年8月25日至9月25日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凡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登陆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前须知,了解报考流程,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确保考生信息的真实完整。与此同时,考生要在网上与考试管理机构签署《网上报名诚信协议》方可报考。若考生在填报过程中填报了不实信息,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2015年10月8日至14日到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607房间)凭本人在网上打印经过确认的报名表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及考试范围
  考试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星期六)上午8:30—12:00。考试时长为3.5小时。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
  考试范围以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2015年)为主。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9〕1930号)每人400元标准执行。
  二、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2015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考生均可参加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近三年连续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继续教育审验卡)和专业课(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平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查询并打印查询页,要含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原件、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出具的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本人在申报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姓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所在工作单位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关系一致。在表格填报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证明。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会计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学历、论文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职称公示要求
  1.单位张贴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会计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报送公示情况。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评审结果公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财政厅网、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破格申报要求
  2015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破格申报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文件执行。
  (五)申报程序
  各盟市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为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而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分别审核其评审材料,并在相关栏目上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六)评审材料截止时间和申报时间
  1.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会计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底。
  2.评审材料申报时间。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材料务于11月15日前统一上报,逾期不予接收。
  (七)评审收费标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每人320元)。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八)其他
  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材料的接收、归类、整理和准备情况,适时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在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财政厅网和内蒙古会计网进行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核准文件。
  三、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和领导,共同确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内容、时间及合格标准,共同组织考试、评卷和评审工作。
  正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评审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政策,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正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2015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联系人:谢龙
  自治区会计处
  联系电话:0471-4192062
  联系人:李晓燕。
  附件: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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